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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法律学习

浏览数量: 0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1-03-27      来源: 本站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修正案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涉及生命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涉及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尤其是针对性侵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疫情防控方面的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增加高空抛物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犯罪、增加冒名顶替犯罪、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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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下调至1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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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刑法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经产生了很坏的示范效应,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刑事制裁,使得部分低龄未成年人产生了“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坐牢”的侥幸心理。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例子并不少见,包括未成年人之间的、未成年人针对成年人的犯罪。

本次修正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正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有效回应,也是结合当前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特点以及教育改造路径进行的有效改革。此举意在让全社会都明白,年少轻狂并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震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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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

用刑法之手

把好公共安全的“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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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安全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文的修订和出台有着现实的社会背景,此类案件的多发严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

近年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公共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司乘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在乘车高峰期,来往人员众多,若此时公交车发生交通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产生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有多方面原因,并非一概是乘客或者司机的问题。问题的核心在于司乘关系产生矛盾,需要明确相关的乘车礼仪和基本的规则。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刑法规制是保障公众安全的最后防线。最根本的还是要构建文明和谐的司乘关系,提升人们的道德素养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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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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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案近年来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基于此,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处罚”以及猥亵儿童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几种情形。

上述法条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也是从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合理调整。该项修订对于未成年人相关犯罪的惩治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有着深远意义,它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相互协调,共同构成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刑法修正案增强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并且,修正案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刑法的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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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刑法修正案其他亮点解析


1. 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后,同步调整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于行刑衔接。二是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将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


2. 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方面,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增加三类犯罪,即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此外,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3. 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构成犯罪:

修正案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明确对于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犯罪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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